电动车撞车维修困难,修车费用高昂
时间:2023-07-07 16:24:16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电动车的使用程度来判定赔多少钱。目前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都是判机动车的责任大一些,因为机动车有保险,而非机动车毕竟受伤害的面比较大。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新购电动车1月余4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商家被诉

中国法院网讯任某花费4250元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可在使用了一个多月后电瓶出现了问题,经过店家四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任某向店家要求更换电瓶,店家却不予理睬,愤怒的任某将新乡市舞洋车业有限公司尉氏总经销处负责人王某诉至法院。

近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告任某将所购涉案电动三轮车退回被告王某、王某将购车款4250元退还任某。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任某在王某新乡市鑫洋车业有限公司尉氏总经销处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4250元。使用一个多月后,任某发现该电动车电瓶充电后达不到说明书说明的续航里程,且耗电量过大。随即到王某处反映并维修,但经过四次均没有修好。2008年3月13日,任某将此事投诉至尉氏县消费者协会。经消费者协会的调查,证明了以上事实的真实性,县消协两次与王某面谈协商,均调解无果,导致了这场诉讼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任某在购买涉案电动车使用了一个多月后电瓶即出现了问题,经被告王某维修四次仍不能正常使用,说明该车存在不符合产品说明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原告的要求,被告应负退货责任。被告称电瓶出现问题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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