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朋友聚会,饮酒后撞人,虽然积极赔偿,仍旧免不了刑罚。近日,新疆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醉驾案,被告人李某(化名)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3月22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和朋友聚会去阿拉尔市某餐馆吃饭。酒后被告人李某驾驶尼桑牌小型轿车去买烟,该车沿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塔里木大学南门路口十字路段处,遇被害人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乘载被害人韩某沿塔里木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此路段往塔大南门左转弯时,由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车速太快,将电动车撞倒,致被害人王某和韩某受伤。
经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韩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85毫克,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韩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人王某、韩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20000元、福特牌电动车一辆;赔偿韩某各项损失170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结合本案其它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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