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胡兵在和朋友们喝完酒后驾驶摩托车,途中,撞上站在路边的妇女黄兰英,黄兰英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胡兵对此负全部责任。
此案经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后,胡兵受到刑事处罚并附带民事赔偿死者家属53万多元。而与他一道喝酒的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三个人也被法院民事判决分别赔偿死者家属5.5万多元、5.5万多元、2.75万多元。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房建主、包功仁不服民事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南时报见习记者葛剑桥
事件
庆功酒喝出车祸一审判决共饮者也受罚
2012年元月31日,房建主与包功仁签订建房协议,由包功仁包工雇佣人员为房建主家修建二层3间楼房,工程接近尾声时,包功仁带大工胡兵、胡小弟、小工吕小萍进行扫尾工程,至2012年11月30日全部结束。当晚,房建主安排四人喝庆功酒。
就餐中,房建主、包功仁、胡兵、胡小弟饮酒,吕小萍未参与饮酒,吃饭后先行离开。饭后,胡兵骑摩托车离开房建主家,途中撞上站在路边的黄兰英,致黄兰英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2013年4月,黄兰英的家人起诉胡兵、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吕小萍五人,要求赔偿损失。泰兴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一审认定死者黄兰英家人的损失合计为670283元。
由于胡兵驾驶的新购摩托车未登记和办理交强险(也未办理商业三责险)即上路行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兰英的家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费用合计111490.5元,超额部分558792.5元由胡兵赔偿75%,为419094.4元,合计胡兵赔偿黄兰英的家人530584.9元。与胡兵一道喝酒的房建主、包功仁各赔偿超出交强险10%的损失55879.3元,胡小弟赔偿5%的损失为27939.6元。吕小萍未饮酒且饭后先行离开,对胡兵饮酒驾车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争议
共饮人承担四分之一赔偿责任成焦点
一审判决后,房建主、包功仁不服民事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作为与胡兵一起饮酒的人,对胡兵酒后驾车致黄兰英死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房建主答辩称,其并不知晓胡兵酒后驾车离开他家,无法尽到劝阻义务。包功仁则称,法律上并未禁止吃饭时喝酒,作为一起就餐的人应注意的仅是不闹酒、不迫使他人喝酒,关照一起就餐的人。本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直接侵权人为胡兵,他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一审仅判决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肇事者胡兵承担75%的责任,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作为一起饮酒的人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也不致于达到25%的比例。
胡小弟答辩也称,喝酒时是各人倒各人喝,相互之间并没有劝酒,一瓶酒喝了还剩一点,其喝酒后吃了一碗面就回家了,一审判决他并不服,同意房建主、包功仁的上诉意见。
回应
因未尽劝阻义务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对酒后驾车未劝阻等,均可以判定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房建主作为房主,在其工程结束后安排包功仁、胡兵、胡小弟、吕小萍饮酒、吃饭,属人之常情,亦符合当地习俗,本身并无过错。但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明知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却未尽劝阻义务,客观上增加了胡兵驾驶摩托车的危险系数;根据事故发生后的酒精含量检测及胡兵的陈述,其饮酒后已处于醉酒状态,而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对其驾驶摩托车离开未加以劝阻,导致了胡兵驾车撞人的事故发生,共饮人均有一定过错,应根据其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酌情以安排酒席的房建主及雇佣胡兵施工的包工头包功仁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0%的责任,参与饮酒人胡小弟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酒驾事故,共饮人一般难逃其责
酒文化在中国是难以回避的传统文化。喝酒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却被明文禁止饮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被广泛宣传,是众所周知的。
据此,与机动车驾驶者共饮之人,应预料到喝酒会增加驾驶者的危险系数,因此,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均可判定为有一定的过错,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共饮人一般也难逃其责。餐桌上莫劝酒、酒后莫开车,才是安全之道(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