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路遇交警检查,欲变更车道逃离却将警车撞坏,将执法交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肇事者范某的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14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等因素,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6月26日20时50分,被告人范某酒后驾驶工作单位的奔驰商务车从渝中区牛滴路往牛角沱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华村立交路段时,遇交巡警支队化龙桥大队副大队长王某、蒋某正在该路段执行交通管控任务,王某将警车停放在牛滴路往牛角沱方向道路右侧并开启警灯、大灯和示廓灯。
被告人范某发现执行任务的警车,为逃避检查,遂加速变更车道通过,因操作不当在变更车道时先将警车左后方撞坏,后又将王某撞倒,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
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范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办案民警查询到范某并通知其到交巡警事故大队接受调查,被告人范某未前往,并将其手机关闭。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范某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2毫克每100毫升。
2014年7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的家属及其工作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4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发现执行任务的警车时,为逃避检查,加速变道时因操作不当将警车撞坏、执勤民警王某撞倒并致其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范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明知办案民警通知其前往交巡警事故大队而未前往并将手机关闭,经民警侦查后被捉获,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仍不成立自首。
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所在单位及家属事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14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被告人范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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