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20时50分,范某酒后驾驶一辆高档商务车,从渝中区牛滴路往牛角沱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华村立交路段时,遇渝中区交巡警支队化龙桥大队副大队长王某、蒋某正在该路段执行任务。范某为逃避检查,加速变更车道通过,将王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将范某抓获。2014年7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范某承担事故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所在单位及家属事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14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被告人范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据此,日前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全文3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