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该司机赔偿了死者亲属32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但其仍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3月份的一天,舒城县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由舒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舒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经认定: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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