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能否设置优先
公司清算蝗有剩余财产的,分配剩余财产时不能设置优先,而是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清算怎样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
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
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
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所以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时不得设置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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