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该条款没有类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或者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除外这样的但书条款,而公司法的一些其他条款中往往会有关于约定优先的但书条款。因此,实务中很多人认为公司法关于剩余财产分配规则是排除股东自主约定的。另外,在税务清算实践中,税务局往往也以该条款为依据不支持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操作。
如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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