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出租车的车门撞上腹部。上医院后,脾脏因破裂被摘除,光医药费就花了两万多,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小伙作出工伤认定,可小伙的所在单位却不认可这份工伤认定,上法院状告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昨天上午,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下班途中小伙被出租车门撞伤
小伙子姓邱,今年22岁,江西人,在杭州文二路上某知名餐厅厨房工作,去年10月25日晚上10点多,小邱照常下班,坐车到一清新村公交车站转41路车回家。
“41路车,晚上10点是末班,那会已经10点多了,我看车来了,赶紧跑过去追末班车,这个时候,开过来一辆出租车,门一开,‘砰’地一下刚好撞到我的肚子,整个人都摔倒了,当时就感觉一阵痛。后来,我站起来觉得还好,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就让出租车走了。坐上车,刚过了一站,感到疼痛难忍,就下车打车回家了。第二天早上起来,我感到剧烈疼痛,到半山医院就诊,医生说脾脏破裂太严重了,后来转去浙医一院做了脾脏切除手术。”
小邱的律师说:“经鉴定,小邱已构成6级伤残等级,现在他已经不能干重活了,吃东西都要忌口,小伙子还这么年轻,以后结婚什么的,都会有很大影响。”
今年年初,杭州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邱在下班途中受伤是工伤。
面对这份“工伤认定书”,小邱所在单位——杭州某知名餐厅并不认可,申请行政复议,结果依旧维持原“工伤认定书”的决定。
于是,餐厅上法院告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书”。
焦点一
下班时间?是否要转车?
昨天上午9点,法庭上,餐厅方来了两位工作人员,被告席上坐着“西湖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傅先生,小邱作为第三人也出庭参加庭审。
餐厅方首先提出异议: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晚上9点,那天晚上小邱9点就下班了,并不是像小邱说的晚上10点下班,下班离出事的时间相隔一个小时,这一个小时小邱到底去了哪儿并不清楚,不能算是在下班时间发生事故。
小邱一听,生气地回应道:“我们工作性质原因,说说是晚上9点下班,一般都到10点下班,10点多我和同事一起到一清新村转车的,并且下班时间都要签字,餐厅里有记录,你们可以拿出来比对。”
餐厅方拿出一张小邱的暂住证,上面写着笕桥,和小邱说的华丰南苑不同,质疑小邱的回家路线是不是需要乘坐41路车,这些都没有证据。
小邱的律师解释说:“小邱暂住证写着是笕桥,可小邱姐姐住华丰南苑,因为下班太晚,姐姐心疼小邱,让他住华丰南苑,就算小邱回笕桥的住处也是要路过华丰南苑无论是笕桥的住处,还是回姐姐家,小邱从文二路下班都是要在一清新村转41路车。”
焦点二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是否真实?
餐厅方认为,“劳动保障局”认定小邱被车门撞伤的事实没有证据。
“劳动保障局”的傅先生,拿出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小邱在公交车站被出租车车门所撞的事实,交警部门已经作出责任事故认定。根据这份认定书,以及病历上的症状描述,可以证明小邱受伤的事实和脾脏破裂的结果,我们就是根据这些证据出具工伤认定书的。”
餐厅方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发第二天报警后做出的,内容只是根据小邱的姐夫和一位现场目击者的证词做出的,应该让目击者出庭来作证。
“对我们的认定质疑,应该由你们举证才对,况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是不是真实应该是交警部门的事情,你们应该起诉交警才对。”傅先生回击说。
“我们认为,你们作为工伤认定部门,在做认定时,有义务审查各种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餐厅方认为,“劳动保障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这份工伤认定,要求法院撤销。
面对餐厅方的种种质疑,傅先生解释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案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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