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怎么注销
时间:2023-08-05 10:55:26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四)原土地证书;(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承包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任务顺利完成,确保进度和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办事,建立岗位承包责任制。根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承包奖励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办法:

凡按计划完成全年土地发证任务的,各基层土地登记发证人员按每平方米0.01元给予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其超额部分按每平方米0.015元奖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土地登记发证人员,按本区县基层土地登记发证人员平均奖励金额的百分之九十给予奖励。

二、处罚办法:

1、凡未完成全年土地发证任务的,不给予奖励。

2、凡因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权属、界址确认错误及权证上数据有差错的,每退一件,按责任轻重分别处罚有关责任者5-10元,造成确权错误,差错情节严重的,扣发1-5月奖金,并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上述奖励的费用,由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中支出。

各区县局可参照上述精神,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区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包办法,并报市局产权产籍管理处备案。

四、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测绘承包办法,另外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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