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9、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四、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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