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沂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材料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临沂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条件
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直接登记的,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程序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临沂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法律规定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变更决议。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1O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颁发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八条社会组织新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换届和届中调整,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变动,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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