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如果有其他经营许可证件的,一并提供。2、税务登记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纳税人注册地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地址证明,需提供复印件。该地址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提交产权证明即可。4、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人是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的复印件。5、税务登记人需提供验资报告。6、税务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哪些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四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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