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还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吗?日前,广安市广安区个体诊所医生杨山城认为广安区工商局准予其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一纸诉状将广安区工商局告上法庭。
据悉,广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于3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也被广大网友誉为工商局对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被以违法行政许可起诉第一案。
未办工商执照诊所被罚1万元
2003年10月,毕业于医科大学的杨山城在广安区渠江北路开办利康诊所,并依法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杨山城介绍,2005年11月30日,他到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办理诊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所以他没有缴纳会费和市场管理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同年12月23日,城北工商所以无照经营诊所对他诊所的药品进行了暂扣,并于同月26日为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6年1月16日,广安区工商局认定杨山城有无照经营药品、无照从事诊疗经营行为,对其罚款1万元。
杨山城说,几年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他认为广安区工商局要求个体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以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009年12月28日,杨山城向广安市工商局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撤销广安区工商局于2006年12月26日对利康诊所进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撤销登记未果他要告工商局
在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今年1月4日,杨山城利用年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会,将诊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予以注销,并重新向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1月5日,杨山城再次拿到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杨山城说,之所以这样折腾重新申请,是因2006年12月26日颁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已满,无法起诉工商局。
杨山城认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拥有各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权限的唯一行政管理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各级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唯一登记行为。广安区利康诊所拥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因此他的诊所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护理活动。
杨山城说,根据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卫生部等4部门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所设置的办理工商登记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此外,在国务院公布的保留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中,也没有将医疗机构的设立须办理工商登记作为许可事项列入。
1月5日,杨山城一纸诉状将广安区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广安区工商局撤销《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他书面赔礼道歉,并退还4年登记费20元。
工商部门:
对该诊所实施行政许可于法有据
昨日下午,记者对一些诊所进行了随机调查采访,大都表示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于诊所是否该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家诊所的陈医生表示不清楚,并称反正交的钱也不多,懒得找麻烦,还要登记的。
昨日,杨山城收到了广安市工商局的书面答复,答复称,广安区工商局对利康诊所进行的工商登记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应该撤销登记的法定情形。
广安市工商局在答复中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未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只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卫生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是对医疗机构从事诊所活动的专业资格认定。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于法有据。答复称,卫生部等4部门联合于2000年7月18日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
无明确规定须进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
昨晚7点,记者电话采访了广安区工商局局长代流军。代流军表示,工商局是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文件依法行政,对个体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
对此,成都一位长期代理医疗案件的律师表示,目前尚无明确法规规定个体诊所必须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卫生部法监司1999年的答复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该律师表示,在没有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前,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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