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北京一家化工厂的工人,在因公受伤7年后提出了鉴定申请。他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王某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王某于1997年3月19日在北京一家精细化工厂工作,负责设备的安装。同年3月30日,王某在工作中被重物击伤,被诊断为高位截瘫。1997年5月29日,化工厂与王某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化工厂一次性支付王某10万元生活赔偿金,7年后,王某向大兴市劳动保险局申请工伤鉴定。大兴市劳动保险局以超过申请时限为由,决定不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王某不服,于2005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兴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大兴市劳动保险局的《驳回通知书》。为此,王某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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