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经过一年试验,国家环保总局日前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一证券的指导意见将以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潘岳介绍,证券是继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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