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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024-06-18 3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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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加强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先后在大连、长春、沈阳等地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环责险试点工作。随后,环保部与保监会多次联合印发文件,对规范和引导环责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2024年,央行、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在环境高风险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至此,我国强制环责险终于“小荷刚露尖尖角”。目前,我国环责险试点范围已覆盖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行业,保险机构累计为投保企业提供1300余亿元的风险保障金。二十余年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为建立我国强制环责险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环责险由试点全面进入“强制”时代“水到渠成”。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有关环境责任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激励企业对环责险产生内在需求,促进强制环责险发展。我国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的初衷也在于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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