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污染诉讼的分类
环境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法律的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述自己的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活动。环境诉讼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环境行政诉讼。是指被诉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诉讼。包括:要求履行职责之诉,即环境保护法律主体中的公民或者法人,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起的、要求法院令他们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诉讼。司法审查之诉,即公民或者法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恰当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例如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诉讼。2.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法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时,为请求国家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而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包括:停止侵害之诉,即对那些已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的破坏环境或者污染环境,从而对他人造成侵权的违法民事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排除妨碍之诉,即对那些从事了影响他人行使财产权或者环境权的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消除危险之诉,即对真实地计划从事某种活动并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环境权利造成危害的人提起的诉讼;损害赔偿之诉,即对因环境污染已经对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了实际损害的他人提起...查看原文
2环境污染诉讼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是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条件,包括连续从事环境保护活动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反环境规定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对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环境污染诉讼的法律责任分担 环境污染诉讼的法律责任分担是指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哪些主体承担以及承担的比例和方式进行界定和分配的问题。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政府等。在环境污染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查看原文
3环境污染诉讼的诉讼标的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外乎以下三种:(一)赔偿物质损失对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应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即加害人不仅应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损失,也要赔偿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尚未得到,在未来应当得到的,但因环境污染而未得到的收入。如果受害者是法人的话,因为环境污染侵权导致其商品名誉上的损失,在此认为也应该列入财产损失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一些知名的品牌,更应该加以保护。(二)赔偿精神损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受害者因生命健康权,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可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1、法人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一般都认为法人是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在此也持此观点。因为,对于法人来说,其最重要的请求便是它的经济请求,而由于环境污染导致法人名誉的损失,可以如上所述划归到财产损失上去,故法人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2、混合原告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自然人可以提出精神...查看原文
4环境污染诉讼的特点
1.对起诉资格放松了限制。一般说来,只有那些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公民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包括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诉讼资格的另一个限制是起诉人必须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而公民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诉讼不必受此限制。公民还可以采取“集体诉讼”来满足“实质性损害”的要求。条件是:一是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人数众多;二是诉讼具有同因性,存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三是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类型;四是有符合条件的集团诉讼的代表人。2.民事归责中无过失责任、绝对责任原则的适用。所谓绝对责任,是说不仅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甚至不必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行为人从事某行为,某损害事实发生,且行为人的行为与该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便应当对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即不论排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造成污染危害,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说明的是,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赔...查看原文
5环境污染的诉讼期是多久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的问题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现存的诉讼制度中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由于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得在中国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二是在许多情况下,因侵权人不明,受害人无法提起诉讼;三是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诉讼往往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四是诉讼时效期限长度不够,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具体诉讼时效的规定内容是什么?(一)三年时效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查看原文
6环境污染诉讼管辖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环境污染判刑标准根据严重程度和罚款金额确定。举报环境污染可通过拍照留证据或拨打举报电话,并提供详细信息。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一般地域管辖则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环境污染判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查看原文
7环境污染诉讼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民事责任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无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受害人只需提供相关证据,完成举证责任。污染者要免除责任需证明无因果关系等事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损害,被侵权人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可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是一种严重的现象,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环境污染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一方的当事人,只需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以及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需要证明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以及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或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侵权人承担举...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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