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情况
时间:2023-03-02 11:11:04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闲或农转非迁出等原因,将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处分。从受让方的主体特点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其当事人双方毕竟没有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争议不大,进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较少。目前主要争议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效力问题上,主要形式表现在:

(一)城市居民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据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的;有因农转非后仍继续持有的;有依据买卖协议取得的;有购得诉争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转手卖给其他城市居民的。

(二)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现有诉争的买卖协议上可见从村委会到乡政府盖章确认的多种形式,更以无任何组织确认的情况居多。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上看,诉争房屋转让过程中及其后,宅基地使用权多以未发生改变为主,也有受让方取得行政机关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有取得建房批示许可以及诉争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情形。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详尽,房屋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又处于以不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手段的消极管理状态,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一、宅基地买卖犯法吗

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如果进行买卖的话,则是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紧密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实践中允许宅基地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但不能转让给非本村人。

尽管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仍然存在城镇居民冒险购买宅基地的情况,从表面来看,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

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如果买受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一般情况下,该合同无效;如果买受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合同买卖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该合同有效;宅基地所有权不得买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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