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人双方必须为村集体内成员。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转让与买卖也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
2、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
3、转让人不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受让人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如受让人已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等,就不能再接受别人宅基地的出让。
5、宅基地与房屋必须同时转让。
农村宅基地买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有关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民事主体。
这一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在10多年前已经进行明确。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市民出售,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又一次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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