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程序和材料是什么?我。程序: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四)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5天。五、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七、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提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申请表除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载明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2.标识。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作许可证、通行证及相应复印件等。四被申请人身分证明。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交。5.确认送达地址。写下仲裁文件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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