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仲裁的时间:时效期一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受理仲裁申请的时间:五日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1、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相关材料提交和送达的时间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一、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流程是什么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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