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烧伤:损伤限于表皮浅层。症状是患处皮肤发红,疼痛不剧烈。可自然愈合,无疤痕。
二度烧伤分为:
浅二度烧伤:损伤深度为表皮和真皮上1/3,症状是患处红肿起水泡,可有剧烈疼痛和灼热感。可
自然愈合,无疤痕或轻微疤痕。
深二度烧伤:损伤深度为表皮和真皮深部,症状是患处发红,起白色大水泡,因为神经末梢部分
受损,疼痛较浅二度要轻。可自然愈合,会留下疤痕。
三度烧伤:全部皮肤损伤。患处呈皮革状黑色焦痂或苍白,可有流液现象。由于大部分神经末梢
损坏,此类烧伤者经常无患处疼痛感。
四度烧伤:有皮下组织、肌肉甚至骨骼损伤。可导致截肢。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伤害甚至犯罪引起的人身伤残等级)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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