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今年37岁了,自91年3月起一直在上海的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沪人165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那么对照自身情况,自01年3月1日起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与我签了一份1996年3月1日至1997年2月28日的聘用合同。
(2)、99年6月单位人事调动,新任人事A与我签订了一份至2002年12月的聘用合同;签约时我提出应签到01年3月,以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A给我的解释是:03年续签合同时,合同上会写明从01年3月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这份合同不会影响到你01年3月以后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3)02年4月因意外伤住院治疗,后一直病假至03年9月上班至今。工作后单位人事又发生调动,04、05年单位未要求我签定合同,05年我见到别人在签劳动聘用合同,自己主动向人事B提出单位应与我补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B答复老的政策作废了,现在按照新的政策签定。新的政策在制定中,无法出示。我当即提异议,新政策没有出台,就应该根据原政策执行。几天后,人事答复:这事领导知道了,领导也认同我的做法。因我与单位人事和领导以前从没有过任何过节,想人事这样做应该是按规定办事的,虽然对人事没有出示新政策有异议,出于对人事的信任及尊重,我签了1年期的合同(人事B没有将应一式2份的合同给我),并在06年续签了3年期的合同(人事B给了我一份一式2份的合同)。
(4)09年4月人事B又提出让我续签5年期的合同,在旁的老同事奇怪我这个工龄这么还在签固定期限合同,就提醒我应该要求人事B出示新政策。在我的要求下,人事B出示了一份无文号、无签章的复印件,事后,我从网上查询后了解,人事出示复印件的新政策文号应该是:沪府发[2003]4号。依据该复印件的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第五十二条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个政策的第15条,我虽然在本单位有18年连续工龄,但离退休年龄不满10年,所以不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根据第52条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我的情况又不属于这个合同施行的范围,我仍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5)由于这前出于对于人事B的尊敬和信任,在我没有看到新政策的情况下续签了2份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当09年4月我看到这份新政策后,觉得我应该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此事我与人事B进行了沟通。在与人事的沟通中,发现了以下一些不理解的事:
1、人事B否认了有过先前在05年对我说过的话老的政策作废了,现按照新的政策签定。新的政策在制定中,无法出示。
2、因05年与人事B签的1年期合同,人事没有将一式2份的合同给我一份,我要求人事B将单位里留存的一份复印给我。人事B在翻找03、04年单位与职工签约的合订本中,未找到(事实是,这2年里单位并没有与我签合同),在05年的合订本中找到了一份我的合同。但不知何故,我档案中05年的一年期合同,变成03-05年的3年期合同;05年签的约,也变成了03年3月1日(而这个日期我还在医院治疗,根本没有上班)。我很诧异这些日期的变化,就问人事B这些日期是怎么回事?人事B解释单位与职工签约将日期往前移,也是常有的事,并说我自己还在签固定期限合同呢。有这么复杂吗,还要复印合同,这种事闭着眼就签了,就你麻烦
我不认同人事B的做法,
(1)我是01年3月1日进单位的,按照165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自01年3月1日起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99年6月1日,单位与我签至02年12月31日,按照人事A的解释,单位应在这个合同结束后,应与我补签一份自01年3月1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3)按沪府发[2003]4号文的第十五条,我的条件不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沪府发[2003]4号文第五十二条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我的情况不属于这个文的规定,因为这个文施行前的01年3月1日,我已经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4)人事B事后的做法和说法更是欠妥的。
全文1.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