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些事
时间:2023-06-10 09:05:33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类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在法律规定的以下3种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的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

(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几问几答

1、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2、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即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不是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的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是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3、因法定事由顺延,使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因法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顺延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期限顺延,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形,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当法定事由消失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4、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达成合意的问题,各地司法实践操作并不统一。就上海地区而言,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用人单位选择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选择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5、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以避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是否可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成为了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因素。实践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通过延长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该行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了劳动合同,应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中。

6、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开始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日1日后起算。

7、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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