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中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7-29 11:24:17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

权利业主委员会有以下这些权利: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业主的权利是非常多的,而业主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享有业主权利,此外,文中还介绍到业主委员会所拥有的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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