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情形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
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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