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应工厂搬迁导致需要离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厂搬迁相关问题
面对搬迁问题,员工首先想到的是要求经济补偿。企业搬迁事实是合同履行客观情况在法律性质上的变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搬迁可以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短距离搬迁,也可以是跨区域搬迁。行政区域是指企业所在的地级市范围。同一地区企业的搬迁在法律上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的重大实质性变化,因此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在面临工厂搬迁问题时,如果工厂在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无法获得劳动补偿,只有企业跨区域搬迁才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工厂选择搬迁的街道属于深圳市,工人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经过街头工作者耐心的解释,工人们知道,即使他们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也不会得到经济补偿。同时,员工也理解工人的困难,与工厂负责人协商,为新工厂的员工提供宿舍,并尽最大努力为随工厂搬迁的员工提供便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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