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搬迁距离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不能变更”和“工作地点变更需协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点有效,雇主自愿限制其管理权。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但搬迁后,用人单位事实上不能履行义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新地点离老地点不远,工人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乘坐公交车等到达新地点工作,这是工作地点的合理变动。雇主可以要求工人服从安排,到新地点工作。劳动者致函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动辞职,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为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开通交通工具、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为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和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工人应服从雇主的搬迁安排。二是与工厂搬迁有关的问题。面对搬迁问题,员工首先想到的是出于各种考虑要求经济补偿。企业搬迁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履行客观情况的变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搬迁可以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短途搬迁,也可以是跨区域搬迁,是指企业所在城市的范围。同一地区的企业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实质性变化”,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的指导意见》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不支持。因此,在工厂搬迁的情况下,如果工厂在行政区域内搬迁,工人就不能得到劳动补偿。企业跨地区搬迁,才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工厂选择搬迁的街道在深圳市范围内,工人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街道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后,工人们才知道,即使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同时,职工也了解职工的困难,与厂方负责人协商,为新厂职工提供职工宿舍,努力为随厂搬迁的职工提供生活便利。
工厂搬迁不仅是厂长的一项重要决策,而且对工厂工人的影响更为严重。因此,工厂搬迁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否则问题将无法控制。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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