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是餐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餐饮服务人员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也就是说,如果发现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感官特征异常,就不能使用或加工。由于食品易腐、易污染,受时间、温度、湿度等限制。,如果储存不当,很容易变质或被污染。在微生物的作用下,食物中的一些成分发生了变化,感官特征发生了变化,失去了可食性。同时,由于这些食物往往含有沙门氏菌等致病菌,容易导致食物中毒。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和经营此类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检查待加工和使用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1.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3.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4.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病症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全文5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