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1.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3.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4.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病症的人员。
重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职责
重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餐饮服务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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