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交房,且在发出催告通知之后,已超出三个月之合理期限,此时买方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所购买房产。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在置函之后的合理期限(即三个月)内仍未得到纠正和解决,则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此项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事项另有特别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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