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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10月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2年。基本工资2000,补助500,保险补助500(公司让员工自行购买).我于2月22日提出辞职,经理当即同意。问题:
1、我于2007年8月请婚假5天(公司规定),又额外请假3天。本人及爱人均属晚婚。请问按北京市规定婚假应为10天,但公司规定为5天是否合法?婚假其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法规中提到工资照发是指如何发?基本工资+补助+保险补助全额发?还是按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65%发?
2、公司是在上海注册的公司,在北京有办事处,我在北京办事处工作。请问我能在北京提出劳动仲裁吗?
3、我于2008年1月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请病假10个工作日,有假条。请问这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法规中提到工资照发是指如何发?基本工资+补助+保险补助全额发?还是按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65%发?
4、在交接工作时,公司将我入职到辞职的1年半内所有病假和事假均要扣钱是否合法?
5、我于2008年1月1日晚9点做火车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可以要求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费吗?
6、公司规定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但每个月在20号左右才发工资。请问这属于拖欠工资吗?我可以要求一个月的工资赔偿吗?
解答:
1、公司关于婚假期间的规定违法。
2、是否可在北京申请仲裁,但该公司在北京市是否注册有办事机构。
3、关于婚假期间工资、流产后法定产假期间工资,按北京市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4、您须注意: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5、病假期间工资按北京市相关规定支付;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现在公司提出扣发相应工资,个人认为不合理。
6、属于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7、属于。但企业已支付工资后,再行要求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等已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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