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交工作,是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的管理权的工作。
清算组接管企业,应严格按清算工作计划规定的起止时间完成,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管理权,是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企业破产宣告裁定书的确切义务,应本着积极主动的原则,全面彻底移交。清算组是受人民法院委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行使接管破产企业的职权,应从严格执法的高度要求其依法办理接交手续,接交的主要内容有:
一、破产企业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防乱用、滥用和盗用破产企业公章;收缴的公章应分类造册,指定专人保管,企业应交出的公章有:
1、企业公章;
2、企业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
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
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
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二、债权债务清册,要求不能有遗漏,而且要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三、资产清册,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要与企业原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帐册相吻合,并详细填写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年限、余值等;
四、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五、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要分类统计、造册移交;
六、财务帐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七、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八、企业的历史档案、史志资料;
九、其它应当移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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