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
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全文3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