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通俗点说,就是以“钱”生钱。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又面临怎样的新形势呢?
财产性收入未成为居民收入增长主体
据统计,2008年,山东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46.9元,比1989年增加334.78元,年均增长19.4%。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为163.93元,比1978年增加157.13元,年均增长11%。
财产性收入占城乡居民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有关专家认为,财产性收入是对我国当前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的一种延伸表述和注释,它不仅可以刺激城乡居民将已有的生产要素继续投入生产,而且能够鼓励他们将收入积累进一步转化为生产要素,用于扩大再生产,调动人们的投资和提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为加快发展生产力创造有利条件。
目前,尽管我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获得较大增长,增速很快,但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比重偏低,尚未成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主体。2008年,山东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2.1%,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为2.9%,远低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
股市、房市,老百姓的那些事
以“钱”生钱,落实到老百姓的生活里,最直观的,就成了股市、房市那些事。在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中,股息和红利、出租房屋收入、利息排在前3位,三者占到财产性收入的82.7%。而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下,股市低迷,房市不振,利率下降,对这三者的影响很大。
在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中,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租金(包括农业机械)、利息排在前三位,三者共占财产性收入的55%。
我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与先进省市仍有较大差距。2007年,山东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为304.71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3.8元,分别比浙江、福建、广东、北京、云南、广西、江苏、湖南、上海少775.57元、435.18元、344.73元、226.12元、172.07元、144.7元、98.14元、83.48元、64.08元,在全国排第10位。山东农村居民财产性纯收入为144.3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6.1元,在全国排第11位。
与发达国家相比,山东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仍处在起步阶段,存在很大潜力。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上,90%以上的公民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2007年,山东真正交易的股民数只有388万,仅占全省人口的4.1%,未来还有很大增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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