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面和发展趋势,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由于产权主体不清晰,产权内容不明确,致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难以确保和增加。因此,要以土地产权清晰为着眼点,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土地财产性收入,指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或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
关键词:土地财产性收入;土地产权;农民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它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从理论上说,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个人就有了相应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因此,农民也应当享有对自己所拥有土地的收益。但事实上却并不完全如此,表现在:
1.农民土地收益权难以确保
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全国许多地方,几乎每次“圈地热”之后,都会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日益丧失,农民土地收益被严重侵占。在征地过程中,随意侵吞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坑害农民土地收益利益的事件不在少数,主要体现在:
(1)征地部门任意压低地价;
(2)征地补偿标准不规范;
(3)农民获得征用补偿费偏低;
(4)征地单位和农村集体肆意克扣农民的土地补偿费。
2.农民土地处置权难以实现
除了上述的严重影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外,不少地方农民的土地处分权权利也得不到保证。主要表现在:(1)农民无法参与对自己承包土地的处置决策。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取代农民处置土地;(2)农民缺乏决定土地用途的自主权利;(3)农户土地流转的权利受到限制;(4)以强制手段对待农民的合法承包土地。
以上困难都导致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得不到保障,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土地产权的缺陷。
二、现行土地产权对农民增加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阻碍
财产性收入意味着先有财产,然后才有财产性收入,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由于产权主体不清晰,产权内容不明确,导致权力主宰土地所有权,农民不能完整得到土地所有权。究其原因,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代表其产权的虚拟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代理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来自公权(如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不当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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