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14年7月,蒋(化名)向一家工程设备公司申请项目采购。一年后,由于工作出色,蒋被提升为采购部项目经理。同年11月,公司突然通知她,她从采购部调到市场部担任项目开发代表。蒋觉得自己不能胜任新的工作,两次以书面形式告诉公司他不愿意调任,但公司仍然强迫蒋立即向市场部报告。蒋对此非常生气,仍然留在采购部
一周后,公司以蒋不在市场部和矿工部门工作为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蒋为此提出了劳动仲裁,但没有得到支持。后江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2.5万元的经济赔偿金,并补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律师声明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且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因此,公司如要解雇员工,必须具备上述法律原因。只有在公司履行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义务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额外通知费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无上述法律规定的理由解雇您,则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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