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杨霞,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艺术馆副馆长,住东营市东营区清河路10号。
委托代理人:袁磊,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衣淑英(东营区东城印象艺术酒店业主),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辉煌庄园南门东侧。
本院在审理杨霞诉衣淑英展览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杨霞于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霞已与衣淑英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杨霞承担。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巩天绪
人民陪审员宋维峰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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