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霞诉马永淑继承纠纷案
时间:2023-04-23 21:21:30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门民初字第168号

委托代理人刘玉阁,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秀霞之姑孙天荣与马永淑之叔马文清系夫妻关系。马文清死于1999年5月25日,生前系北京市煤炭总公司门头沟公司退休工人,孙天荣死于1999年8月1日,生前系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大峪村村民,死者生前均无遗嘱。马文清与孙天荣婚后无子女,其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去世。其在世时,得到了孙秀霞、马永淑的扶养、照顾。马文清去世后,孙天荣作为马文清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前街17号3间东石板房的所有权。1999年7月21日,孙天荣与孙秀霞和其夫屈文明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孙秀霞夫妇承担孙天荣生养死葬的义务,孙天荣则于死后将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前街17号三间东石板房遗赠给孙秀霞夫妇。此后,孙秀霞对孙天荣尽了扶养义务。孙天荣死后,孙秀霞于1999年8月10日对遗赠房屋办理了受领公证,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另查,在孙秀霞手中现存有马文清、孙天荣遗留的现金2000元;在马永淑手中现存有马文清、孙天荣遗留的现金16922.22元和户名为马文清的二张定期存单,存单本金合计16200元,其中包括应付他人的债务4000元。

又查,孙天荣生前所在的集体门头沟区龙泉镇大峪村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放弃分享遗产。孙秀霞诉至本院,要求分享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孙天荣的遗产包括银行存款一万六千二百元、现金一万四千九百二十二元二角二分,共计三万一千一百二十二元二角二分,在马永淑处保管二万九千一百二十二元二角二分,在孙秀霞处保管二千元。其中一千元作为安葬费用归孙秀霞(已执行),由孙秀霞于二○○○年四月五日前负责安葬马文清的骨灰;在中国银行北京市石景山区支行新桥大街分理处的定期存单本金一万元及利息和在孙秀霞处的现金二千元归孙秀霞所有(已执行);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新桥储蓄所的定期存单本金六千二百元及利息和其余现金一万一千九百二十二元二角二分归马永淑所有(已执行)。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孙秀霞负担六百零五元(已交纳),马永淑负担六百零五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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