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主要是指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工艺品的公开陈列和展览。大多数国家版权法对展览权并未作规定。在版权法中列出此项权利的国家,对它的适用范围及其他解释,甚至表达展览权时所使用的词汇,也不尽相同。如日本版权法中使用览示权,规定:著作人享有公开展示其美术作品或尚未发行的摄影作品等原作的专有权。排除了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享有展览权的可能性,新加坡版权法规定: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只有权控制为商业目的而将其作品公开展出的行为。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展览权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版权保护客体——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哑剧作品、图片、摄影作品、一切美术作品、电影或录像中的单个静止镜头等。不论对这些作品的展出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版权人都有控制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应包括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享有作品在展览会上,在其他公共场所,在电影或电视中展出的控制权;但如果电影或电视中出现的美术品,是经版权人同意而放置在公共场所,而后又被拍摄的,则该版权人不再享有控制权。
二、什么是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依作品表现形式不同分为三种情形:(1)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印刷品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出版权;(2)以唱片、磁带、幻灯片等音像制品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录音录像权或机械复制权;(3)使用临摹、照相、雕塑、雕刻等方法复制和传播美术等作品的权利,即狭义上的复制权。
三、展览权和复制权的区别
展览权是一个强调空开展出的权利,就是强调放出来,让大家欣赏、观看的权利。而复制权强调的是复制作品这一行为的权利。二者之间强调的行为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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