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淑涛,女,汉族,1938年1月16日出生,南开大学教师,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银和,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北京闽彩伟业陶瓷销售中心业主,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贻鑫,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
被告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华夏陶瓷城会展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顺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杨淑涛起诉称:我是国内著名工笔画家,曾出版了《轻云蔽月.杨淑涛工笔仕女画集》。2008年,我发现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天纬”瓷砖上擅自使用了我上述作品集中的《四条屏之一:冬》和《李清照词意-争渡》两幅美术作品,蒋银和进行了销售。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2万元。诉讼中,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和蒋银和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淑涛补偿费三万八千元,其中包括经济补偿费三万一千元、调查取证费及律师代理费七千元;
二、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五月八日前将上述款项汇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帐户;
三、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若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应按补偿款总额日千分之十的标准向杨淑涛支付违约金;
四、杨淑涛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因涉案瓷砖侵权事宜追究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和蒋银和任何责任;
五、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和蒋银和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瓷砖并承诺不再以任何不法方式使用杨淑涛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六、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杨淑涛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巫霁
全文8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