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淑涛,女,汉族,1938年1月16日出生,南开大学教师,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陶然之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48号。
被告佛山市陶然之家陶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闽龙陶瓷集散地D区55号。
被告北京天祺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锐钟,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福建省闽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涛诉被告佛山市陶然之家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陶然之家陶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天祺隆建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杨淑涛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淑涛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淑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杨淑涛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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