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和无效婚姻的主要区别?
时间:2023-07-03 14:04:17 1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上确认之诉。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无效婚姻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5、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

6、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效婚姻的双方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配偶应享有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综上,只要男女双方婚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前有疾病的婚姻在申请可撤销前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行为溯及婚姻关系形成时,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共同生活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参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无过错方有权针对婚姻的无效或者撤销请求损害赔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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