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设立和登记,是基于对他人不动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收益。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证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地役权合同公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通知登记窗口提交证明和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证件日期缴纳,持身份证、证件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1)报名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2)交易费用:住宅3元/m2,非住宅8元/m2。时限:10个工作日。地役权是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1)地役权设立方式:地役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4)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者承担已成立的地役权。(5)地役权的效力。土地已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定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役权在抵押实现的同时转让。(7)地役权变更:
1。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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