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公司需要全额支付吗
时间:2023-05-02 21:02:57 4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股东的实收资本立即到位,股东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认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方式、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公司成立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盖章,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嫌疑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应当重新验资,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依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但除另有约定外,非货币性投资财产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发生贬值的,投资者对不真实的投资不承担责任。此外,虚假出资的责任是:(1)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当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之日起对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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