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起诉分房产被驳回法院:为男方婚前财产
时间:2023-06-11 17:54:31 4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场离婚案,背后却牵扯出一套房产纠纷。女方认为,房子是还没离婚时候拥有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分割,于是将男方起诉至法院。1月4日,兰州西固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房屋男方在婚前就享有既得权,故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事件:离婚案牵出房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韩女士与邵先生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邵先生以此为由诉至城关区法院。2008年11月,法院以韩女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2008年12月,法院向韩女士送达了离婚判决书。该判决内未涉及婚内具体财产问题,仅在文书中叙述邵先生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2008年12月9日,韩女士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韩女士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兰州中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韩女士按撤回上诉处理。2009年5月21日,法院通过专递邮寄送达韩女士。邮寄人员按照地址投递时,韩女士拒收,最后该裁定于2010年3月1日书面送达韩女士。

在与韩女士结婚前,邵先生租赁一处平房居住,2006年平房拆迁,邵先生于同年5月28日与兰州石化公司签订安置协议。2009年7月,邵先生以此拆迁房屋选购兰州石化公司的新建安置房,并于2009年缴纳房款并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随后,邵先生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此房转让。

2011年8月,邵先生领取了房屋钥匙,当此消息被韩女士得知后,她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有自己一半,因为自己与邵先生离婚时间为2010年3月,而邵先生与第三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时间是2009年8月,从时间上来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邵先生一人无权处理。韩女士因此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且自己拥有房屋的居住权。

判决:拒签送达文书不影响效力产生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邵先生在与原告韩女士结婚前就与兰州石化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应视为邵先生对该房屋在婚前就享有既得权。因此,韩女士认为邵先生的拆迁安置房在未交款购买时为租赁房,该安置房是她与邵先生婚内购买后,转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于法无依。

关于韩女士与邵先生离婚判决生效日期的认定,从邮件投递过程看,当邮寄人员于2009年5月电话通知韩女士取件时,韩女士已明确地知道是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其基于恶意逃避送达的目的予以拒绝签收。据此可以认定韩女士知晓其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其放弃了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和意思的权利,同时处分了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享有的请求邮政企业给付邮件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韩女士拒绝签收,导致该裁定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该裁定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该裁定生效日期应为2009年5月,这与邵先生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时间没有冲突。

据此,西固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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