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仲裁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时间:2023-06-06 10:42:23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业革命造就了大量单纯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的无产者,这些无产者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极弱,年老、失业、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没有保障,饥寒交迫的无产阶级经常不得不起来革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创设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是工业社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责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它的强制性,其强制性与国家税收一样,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可逃避的义务。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来不应该有时效,但是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明文将社会保险纠纷列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而且还规定了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实质上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创设了时效利益,由劳动者承担超过时效的不利后果,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根本上损害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申请社会保险纠纷仲裁的时效应该从何时起算,成了一个非常敏感和重要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制度是工业社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保障

社会保险制度最早在德国建立。十九世纪中后期,德国工业发展迅速,产业工人大量增加,这些单纯靠出卖体力维持生活的产业工人是彻底的无产者,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极弱,大量伤残、失业工人生活的没有保障,工人运动不断爆发,强烈要求政府给予物质生活保障,刚刚统一的德国也需要凝聚民心的精神支柱。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发布皇帝诏书,对民众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要求表示认可,并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巩固德国统一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1883年6月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7月颁布了《意外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废保险法》、1911年的法典增加了《遗族保险法》、1911年颁布了《雇员保险法》,这一系列的社会保险法案,都是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国家经济政治制度建立的重要部分。可以说:工业革命推动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则保障了德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巩固了德国的统一。此后西方国家陆续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险制度。西方国家的发展与其完善的社会保险度密不可分。

旧中国没有社会保险制度,广大劳动人民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劳动者的天职就是为地主、资本家、官僚集团的奢侈生活流血、流汗,直到血尽皮干为止。中国的历代统治阶级均不关心广大人民的生活,他们凭借政治权利,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超经济剥削。无论生产力怎样发展,中国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均是一样的,农民没有土地,工人没有劳保,总是挣扎在生存线上。政府与人民对立,富人与穷人对立,中华民族四分五裂,军阀割据,土匪摇身一变成了军队,军队落荒而逃成了土匪,广大劳动人民不仅要养军阀,还得养活土匪,不仅如此,政府腐败,司法黑暗,人民还要受地皮、流氓、恶霸的欺负,整个民族没有一点共同利益,反动政府离不开人民,人民却没有一刻不想推翻反动政府。中国共产党作为工农的代表,在其成立之初就致力于土地革命、劳动立法和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8月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第十七条要求:一切保险事业规章之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或机关中劳动者所受之损失;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分担之,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一九三四年一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五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工农紧紧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之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拿着斧头镰刀爬雪山,过草地,钻窑洞,啃树皮,凭着性命完成了中国的工农革命。

新中国成立前夕,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规定: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当时的政务院,在内忧外患,经济十分艰难的情况下,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全国统筹的劳动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在遭遇工伤、疾病、死亡、退休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条例(草案)》公布当天,报纸立即被抢购一空,职工群众争先阅读。工人们心底欢呼,农民有土地,工人有劳保,社会主义好!自身利益有了切实保障的工人从心底里热爱新中国,把自己的命运和祖国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全身心地投入国家经济建设和抗美援朝,有的职工把准备养老用的积蓄全部捐献给国家购买飞机大炮,支援抗美援朝战争。一个《劳动保险条例》为新生的共和国战胜帝国主义,战胜天灾人祸,巩固人民政权,立下了卓越功勋。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保障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69年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它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取消了劳动保险制度,职工的劳保费用完全由企业直接支付。文革期间政企不分,企业只负责生产经营,不负责盈利,不对盈亏负责,企业支付劳保费用自然不成问题,职工的劳保待遇能够得到保障。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部分地区开始了企业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不仅要自负盈亏,还要向国家缴税。改革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活力,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均对改革倾注了较大的热情。但是由于没有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退休职工劳保待遇成了企业自己的责任,一部分企业,尤其老工业企业退休职工多,企业收入一大部分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经济负担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再生产,影响了在职职工的利益。一些新型的企业退休职工少,甚至没有退休职工,没有经济负担或者经济负担相对较轻,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悬殊。这种现收现付的劳保制度造成了企业之间、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之间的矛盾。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企业由于亏损严重,退休职工的退休费不能按时发放,退休职工的生活没有保障,伤害了广大劳动人民改革的积极性,威胁社会稳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均衡退休费用负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退休人员能够按时足额领到退休费,1984年政府开始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各地相继出台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恢复。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肯定了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绩,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缓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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