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有限公司诉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5-05 21:42:43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色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李*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栋,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蓝色快递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6)崇民二(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早有委托业务往来。2006年4月13日,被上诉人填写了上诉人存放在被上诉人处的快递单(NO242098)一份,委托上诉人向案外人捷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款30000元,该快递单载明,发件公司为被上诉人,收件公司为**公司,物品名称及数量栏明确“收据带去,收叁万元现金回”。上述快递单及被上诉人开具的现金收据一张由上诉人快递员方*松从被上诉人处领取后交接于快递员廖*勤,由廖某送交**公司。嗣后,**公司测试部负责人吴*新收到收据后在快递单上签字确认,吴称签收后,即将30000元现金交于廖某,但当日廖某未回上诉人公司,现去向不明。

原审另查明,自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上诉人曾多次以同样方式代为被上诉人收取现金1260元至15440元不等。

原审又查明,2006年4月24日,上诉人以其快递员廖*勤收取**公司交付的30000元后出走,已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该局已于同年5月8日立案侦查。

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上诉人支付30000元。

原审认为:被上诉人有偿委托上诉人向案外人收取现金之行为,虽扩大了快递公司的业务范围,但因上诉人接受了该项委托,应视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又因委托事项明确,“收据带去,收叁万元现金回”,故上诉人负有将30000元现金收回并交付被上诉人之义务。现**公司收悉快件并签收,表明上诉人已将收据送达给**公司,但**公司是否交付现金30000元,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从上诉人以其内部职工廖*勤涉嫌职务侵占向公安机关报案,佐证了上诉人相信其职工已收妥**公司30000现金之事实。即便廖某未将该款交付上诉人,亦系上诉人公司内部管理不当所致,由此给委托人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予以赔偿。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30000元之诉请,予以支持。原审据此判决: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上诉人300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上诉人负担。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举证责任 最新知识
针对快递有限公司诉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快递有限公司诉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