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以及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要指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妇联、残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等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路补偿标准
1、基本农田:
(1)水田:每亩补偿9.9万元。
(2)旱田:每亩补偿5.8万元。
(3)菜田:每亩补偿15.6万元。
2、农村未利用土地:荒山、空闲地、荒滩、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每亩补偿2.1万元,由村集体领取,再由村集体进行统一分配给各个集体成员。
3、农村的公共建设用地:村民住宅(指宅基地)、工矿用地、道路等,每亩补偿13.6万元。
4、林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5、农房补偿:
(1)平房、草房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900元。
(2)楼房补偿标准:每平方米3400元。
(3)砖房补偿标准:每平方米2400元。
(4)预制砖结构房补偿标准:每平方米2800元。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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